本網訊:針對近年來一些地區不能及時核銷或不足額核銷賠償費用,造成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決定的困難,阻礙了國家賠償工作的開展的情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財政廳于4月19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財政確保將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國家賠償費用及時足額核撥。
  據悉,自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來,江蘇各級人民法院和財政部門為貫徹執行國家賠償法做了大量工作。但從目前的情況看,還有部分地方存在國家賠償經費未能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不能及時足額核撥等問題。針對這一問題,為進一步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江蘇高院與省財政廳加強溝通與協調,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在各級財政編制預算時,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對賠償案件動態分析的基礎上,及時對下年度賠償費用進行認真測算,為財政部門確定國家賠償費用預算提供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從執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高度進一步重視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將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本級國家賠償費用能夠落到實處;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國家賠償費用的審查、撥付工作,對賠償義務機關符合規定、依法賠償的核撥申請,要及時足額地核撥賠償經費,不得無故拖延或者以其他名目隨意核減費用。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婁銀生、吳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