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4月26日上午,當下崗女工肖某在海門市法院執行局拿到4894元工資時,她憂郁的臉上終于露出了笑容,她緊緊握住執行法官的雙手,激動地再三道謝。
  2003年4月22日,申請執行人肖某應聘到某電器公司海門店擔任促銷員,該公司向其發放了工號牌,并收取了服裝費和押金。此后,肖某即在該店“迎燕牌”空調柜工作,截止2003年12月9日。肖某僅領取了2003年7月24日前的工資報酬,其余的工資4894元未能領取。為索要這筆被拖欠的工資,肖某向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因超過申訴時效,仲裁委員會發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為此,肖某向海門市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判決:海門店應支付肖某工資4894元。判決生效后,肖某于今年4月12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接手該執行案件后立即向被執行人海門店送達了執行通知、傳票,限令被執行人按法律文書自覺履行。但被執行人提出,肖某的用人單位是迎燕空調公司,海門店是受委托管理,工資報酬應由該公司支付。執行法官為此找被執行人單位負責人、經辦人談話,一方面向其宣傳解釋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講明肖某的困難處境,敦促其自覺履行。在法官的真誠執行下,被執行人主動將4894元交到了法院。至此,本案僅用了兩周時間就得以順利執結。
  今年以來,該院共立案執行6件拖欠職工工資和農民工工資案件,雖然個案執行標的金額不大,但為了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構建和諧社會,該院加大了此類案件的執行力度,這些工人的工資均已全部執行到位。執行工作不僅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又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

        

文章出處:海門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