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法治江蘇,實現兩個率先”的進程中,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卓有成效的行政審判,大力化解官民矛盾、密切干群關系、提高行政能力,促進了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自江蘇省委2003年作出“建設法治江蘇,實現兩個率先”的重大部署以來,全省各級法院立足審判,服務大局,充分利用行政審判的獨特優勢,積極拓展行政審判職能,從單純的消極監督發展到事先指導和事后監督并重,從個案審查發展到規范化指導,有力地推動了地方行政法治建設。
  全省各級法院通過司法建議,有針對性地幫助行政機關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及時解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幫助行政機關提高執法水平。各地注重發送司法建議的及時性和建議形式的靈活性,尤其注重針對普遍性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力求一“建”中“的”。鹽城中院在對行政機關敗訴案件進行總結分析的基礎上,向市委提出四條司法建議,指出了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意識、內部監督指導機制、應訴能力和執法隊伍素質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市長趙鵬對這些建議十分重視,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對被判決敗訴的53件案件逐一排查,認真剖析,進一步嚴格執法程序,規范行政行為,切實落實法院的司法建議。
  全省各級法院兩年來向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259件,涉及公安、資源、建設、勞動與社會保障、工商、水利、教育等二十多個行政執法領域,有力地推動了依法行政與依法審判的良性互動。
  行政案件協調工作不失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一種規范化、制度化的解決機制。在2004年江蘇高院總結、推廣了這方面的經驗做法后,全省各級法院在堅持依法公正審理的前提下,積極做好當事人的協調工作,協調成功的行政案件基本都以法院裁定準予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結案。兩年來,當事人一二審撤訴的行政案件有4246件,占全省審結一二審行政案件總數的54.6%;通過耐心細致的協調工作,使得行政審判所起的官民矛盾化解器、減壓閥功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發揮,對于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婁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