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針對婚姻案件調解易流于形式,草率判決易造成當事人不滿、對立情緒大,上訴、上訪率高的現狀,泗洪法院實行“設立緩和期,抓好庭前、當庭、庭后的三段調解法”,妥善化解了當事人的沖突情緒和緊張的人格關系,實現了婚姻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緩和期三段調解法”即是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追求快結案,在審限內充分利用時間來化解當事人的沖突,通過設立“緩和期”為其情緒的穩定、理智地處理離婚事宜創造條件;在“緩和期”的基礎上抓好庭前、當庭、庭后三個階段的調解工作,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標準。具體就是,庭前送達時為雙方當事人預留10?30天的“緩和期”做和好工作工作。在此期間當事人可以自行調解,也可以由法院主持調解或委托人民調解機構或當事人親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可直接到法院辦理相關法律手續;調解無效的,則進行第一次庭審。庭審中,法官適時指出雙方的矛盾根源,適當進行批評教育及法制與道德風尚的宣傳,盡量做調解和好工作,沒有和好可能的則盡量做好調解離婚工作,同時講究調解方式、方法與技巧,突出調解的多樣化、人性化和實效性。在當庭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不實行一庭定案,而是為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再留出一定時間作為調解緩和期,同時預定好第二次開庭調解的時間。對仍調解無效者,盡快判決結案。對于矛盾激化、有一定影響的案件則轉為普通程序,延長緩和期。
  “緩和期三段調解法”從程序和實體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離婚案件的調解原則和當事人處分原則。判決結果容易得到當事人的接受和認可,減少了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不滿情緒,也減少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一些一時沖動要求離婚的當事人通過緩和期調解而回心轉意,避免了草率離婚;一些確已無法挽回的婚姻得到及時解除。案件的調解、撤訴率大幅上升,有效緩解了法院的訴訟壓力,提高了訴訟效率。實行“緩和期三段調解法”后,泗洪法院2003年度婚姻案件調解率為74.1%,其中庭前調解率為57.2%,進入庭審的案件僅為42.8%,而最終判決的僅為25.9%。2004年度該院婚姻案件調解率達83.7%,簽訂離婚協議在緩和期內又和好的占到離婚案件的5%以上。

        

文章出處:泗洪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