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今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對未經許可和授權,銷售“奧特曼”系列玩具、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兩起著作權侵權案作出宣判。
  被告南京某百貨公司和南京某商廈被判停止銷售“奧特曼”系列玩具,并分別賠償原告廣州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1704.5元和5518.5元。
  日本圓谷制作株式會社創作的科幻人物“奧特曼”系列形象,又稱“咸蛋超人”,經層層授權,于2002年8月23日,由Chaiyo版權有限公司與廣州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權授權合約。2002年11月25日,Chaiyo版權有限公司簽發授權書,將《咸蛋超人》、《咸蛋超人泰羅》等電視系列片的相關權利授予銳視公司。授權書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銳視公司有權在中國境內使用源自上列電視系列片咸蛋超人人物的獨家播映權、音像權和商品權包括出版權及上述權利的轉分權。
  此后,銳視公司將上述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備案。2004年1月5日,國家版權局向銳視公司頒發著許合備字2004-0997《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許可內容:獨家出版權及授權商品的生產等權利。
  從庭審比對情況看,兩被告所銷售玩具的外觀造型完全采用了超人泰羅等四個超人形象的獨創性內容;超人泰羅等四個超人形象是虛構的,但被告方無證據證明這種相同是創作上的巧合;超人泰羅等四個超人形象在影像中雖然表現為平面作品,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將平面作品使用于立體的藝術工業品應屬于復制作品中的一種。因此,應當認定被控玩具構成對超人泰羅等形象的復制。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這種復制行為得到過著作權人或其授權者的許可,兩被告銷售此系列玩具的行為侵害了銳視公司所享有的復制權和發行權。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興武、徐高純、劉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