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企業印章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非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6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桂華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張明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另外,被告人童政梅、被告人紀三南分別被判處緩刑。被告人宗玉梅、卞榮俊分別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和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張桂華、張明強、童政梅、宗玉梅、紀三南分別單獨或共同利用在本市的報紙上刊登"速提公積金"為內容的廣告,在與李某、陳某等多人談好價格并獲取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后,通過他人偽造了《房地產買賣契約》以及蓋有假的“南京市財政局農業稅收(02)票證征收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并賣給他們用于提取住房公積金,被告人以從中牟取暴利。
  2005年1月,被告人張桂華與施某取得聯系,收取其個人資料后,通過他人偽造了蓋有“南京市雨花臺區城鎮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印章的《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并提供給施某用于是提取住房公積金,得款人民幣1800元。
  2004年8月,被告人張桂華偽造了其與李某的結婚證、戶口簿及李某的居民身份證,并使用李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向南京市商業銀行西康路支行申請個人房產抵押貸款人民幣90000元。后被告人張桂華又偽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交還給李某。
  2005年1月,被告人宗玉梅與嚴某談好價格并收取其個人資料,被告人張桂華按上述資料人偽造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及蓋有"南京市財政局農業稅收(02)票證征收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2005年1月19日,被告人宗玉梅、卞榮俊在被告人張桂華的指使下至本市許府巷附近與嚴某交易時被抓獲。
  被告人卞榮俊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于2005年1月19日抓獲了被告人張桂華,當場搜繳蓋有“南京市財政局農業稅收(02)票證征收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7份。被告人紀三南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張明強。公安機關從張明強所駕駛的汽車上查獲偽造的蓋有“南京市財政局農業稅收(02)票證征收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20份。被告人張明強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其他犯罪人王碧云(已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桂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均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證件罪,張明強、童政梅、紀三南、宗玉梅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被告人卞榮買賣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其中被告人張桂華、張明強、童政梅、紀三南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張桂華、童政梅、紀三南、張明強偽造企業印章,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企業印章罪;被告人張桂華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其中被告人有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童政梅通過登報紙,且積極參與犯罪,其行為不能認定為從犯。另外被告人卞榮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有立功情節,依法應當免除處罰。被告人張明強、紀三南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人,有立功情節,依法分別可以從輕和減輕處罰。
  為維護國家機關及企業的正常活動和信譽,維護國家對印章及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制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據悉,盡管在全國范圍內利用偽造的證件、印章非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案件時有發生,有些還相當嚴重,但處理多數是運用經濟和行政處罰手段,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是首次運用刑罰手段進行打擊。


文章出處: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興武、徐高純、吳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