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案子雖然沒能完全執結,但羅法官已向我解釋清楚了不能執結的原因,并讓我看了執行日志和其他執行材料。法官們已經盡力了,我理解他們,謝謝他們。”7月13日,一人身損害賠償案申請執行人郭老漢滿意地離開了江蘇省沛縣法院執行局。這是沛縣法院出臺《關于案件三個月未執結承辦人應向申請人釋明原因的規定》后經常出現的場面。
  為進一步規范執行程序、執行行為,落實執行公開,促進執行公正,減少執行投訴,日前,沛縣法院根據執行工作管理規定,結合“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總體要求,出臺了《關于案件三個月未執結承辦人應向申請人釋明原因的規定》。《規定》要求,執行案件應在受理后三個月內執結。不能執結的,承辦人應在十日內向申請人解釋說明不能執結的原因及每次執行活動的開展情況、已采取的執行措施等,并制作案件執行情況及未執結原因告知書送達申請人,以征得申請人的理解和信服,讓申請人對執行工作一清二楚、明明白白。
  該《規定》實施一個多月來,效果極為明顯,申請人信訪、上訪率銳減,法院及法官們的信譽度大增。
      

   
文章出處:沛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寶樂、孫家仁、徐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