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根據全國、省、市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的要求,海安法院就人民法庭執行工作如何規范、如何便民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于近日制定出臺了《人民法庭執行工作管理辦法》。
  一是明確人民法庭受理的執行案件的范圍和條件。辦法中規定,人民法庭審結的調解離婚、執行難度不大的離婚案件,調解結案的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金錢給付類案件,調解、判決結案的贍養、撫養、扶養糾紛案件,由人民法庭執行。對于上述案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庭轄區的案件,由本院執行局負責執行。辦法中同時規定了當事人申請人民法庭執行的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二是明確人民法庭執行工作中的有關期限。一是立案期限。人民法庭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審查立案;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對不屬于人民法庭受理范圍而申請人堅持向人民法庭申請的,人民法庭應在2日內移送本院立案庭,并告知申請人。二是發出執行通知書的期限。執行人員應當在立案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三是結案期限。人民法庭受理的執行案件,應當在30日內執結;特殊情況經庭長批準,可延長30日;對于超過60日未能執結、當事人矛盾激化或有暴力抗拒執行傾向、需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需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案件,承辦人應在2日內向庭長報告,并報請分管院長批準,移送本院執行局執行。四是款物交接期限。執行款物一般于當日交付申請人,當日不能交付的,應于當日將款物解交本庭內勤,并通知申請人在3日內交接。
  三是明確人民法庭執行工作原則和紀律。辦法中規定,人民法庭必須遵循審執分開原則,審判人員不得自審自執;執行人員應當廉潔自律、文明執法,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采取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不得延誤執行時機,不得濫用強制措施;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占用執行款物。對違反執行工作規定的,將依照《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相應責任。
  四是明確了便民措施。如辦法中規定,贍養、撫養、扶養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請執行的,案件承辦人在法定期限內經庭長批準,可直接移交本庭審查、立案、執行。
該辦法中還對人民法庭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報結程序、卷宗裝訂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并規定人民法庭在執行工作業務上受本院執行局指導。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