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經徐州市中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查閱卷宗的管理規定》,以規范閱卷行為,保證案件的代理人、辯護律師、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訴訟順利進行,防止卷宗材料丟失、損毀。
  《規定》明確了案件的代理人、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本案卷宗(案件內卷不得查閱)。有律師資格的代理人、辯護人需閱卷的,應向法官提出申請,法官應確定合理的閱卷時間并及時辦理閱卷手續;沒有執業律師資格的刑事辯護人、代理人及公民申請查閱相關卷宗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合議庭審判長同意后,安排閱卷時間并記錄在案。
  《規定》明確規定閱卷程序。閱卷人應在指定的閱卷室閱卷,已歸檔卷宗的閱看、復印在檔案室進行;閱卷室由專人管理,負責卷宗的收轉、卷宗的安全監護、秩序維護、材料復印等工作;閱卷時不得將卷宗帶出閱卷室;閱卷時不得損毀、涂改卷宗材料;在約定的閱卷時間,法官將卷宗交給審判輔助人員,由審判輔助人員將卷宗送至閱卷室交給管理人員,閱卷室管理人員核對冊數并在卷宗流轉表上簽收,法官有特殊要求的,應以書面方式予以明確并交由管理人員執行。
  《規定》要求法官在收回卷宗后,應立即檢查卷宗材料,發現有缺損、涂改等不正常現象的,應立即調看監控錄像資料,查明原因。閱卷人需要復印卷宗材料的,應在閱卷室配置的專用復印機或院內的公用復印機上復印,不得將卷宗帶出院外復印;閱卷室除閱卷律師、經法院準許閱卷的公民外,其他人員不得入內;閱卷記錄本應記錄完整、規范、字跡清晰,并保存備查;閱卷室監控錄像資料應保存備查。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