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揚州,有這樣一家法院,堅持發揮創新精神,著力于制度建設,闖出了一條行之有效的執行工作之路,讓執行不再難。這家法院,就是揚州市維揚區法院。
    辦公室的變化
    章昌桃,維揚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他向記者講述了發生在辦公室里的變化。1999年,章昌桃上任伊始,以前一向清靜的辦公室開始變得熱鬧起來,房間時不時就被反映執行問題的上訪者擠滿,有時一個上午都不間斷,他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接待上。6年過去了,他的辦公室悄然發生著變化:上訪者的身影少了,吵鬧聲不見了,難得一見的上訪者在看了執行工作的流程后,都能信服地離開,辦公室又恢復了往日的平靜。章昌桃把這一變化歸功于法院的制度建設,他說:“我們在制度建設上下了真功夫,執行工作做好了,當事人滿意了,自然就不來上訪了。”
    對癥下藥治頑疾
    要治病,就要先找出病根,維揚法院率先出手為執行難把脈。通過深入研究,該院意識到:懈怠執行、執行程序不公開,是造成執行難和執行工作不被理解的病因。面對癥結,該院對癥用藥,從2000年開始,先后出臺多項制度規范執行。
    藥方之一:(1+1)模式 簡單案件辦案期限為一個月,一個月未結須更換承辦人,并由首辦執行員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執行方案建議,由執行局長向下階段承辦執行員簽發執行指令,接受執行指令的執行員按指令提出的具體要求開展工作,并將指令的具體落實情況填入執行日志。這就是維揚法院2002年1月首創的“執行指令+執行日志”的(1+1)執行工作方式。在該模式中,首辦執行員對提出的指令建議負責,接受執行指令的執行員對完成指令負責,局長對提出的新意見負責,做到了裁決權與實施權相分離,形成了互相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
    藥方之二:“執行措施窮盡告知” 執行人員做了大量工作,但申請人往往還是不滿意。維揚法院認為,癥結就在于執行措施公開不夠。2003年1月,該院出臺了“執行措施窮盡告知”制度,保護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促使他們對執行工作更加理解和支持。該院在執行一起返還購房款案中,女執行法官每項執行措施都及時告知,得到申請人的充分理解,配合中止了執行。三個月后申請人提供新線索,執行人員立即恢復執行并迅速執結,申請人十分感激。
    藥方之三:“執行和解恢復執行期限告知” 2004年1月,維揚法院誕生了“執行和解恢復執行期限告知”制度。該制度要求承辦人在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的同時,制作《執行和解恢復執行期限告知通知書》,一份送達申請人簽收,一份存檔。實行告知制度,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主動地申請恢復執行,對防止權利濫用,減少積案發生,約束執行人員辦私案,有著積極的作用。
    陽光執行見成效
    維揚法院的制度建設,在工作中發揮了巨大的威力。自2000年以來,該院執行局平均辦案天數由84天縮短到44天,一個月內執結的案件數由原來的10%增長到50%以上,2004年的全年投訴率僅為1.17%,說情打招呼的現象也隨之消失。執行局局長王愛國,以前到了周末最頭疼的就是電話響,如今他不用為此而煩惱了。“制度擺在那兒呢,一目了然,該怎么辦就怎么辦,找我也沒用,制度給我們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出色的工作成績帶回了豐碩的榮譽。幾年來,該院執行局多次被評為先進集體,多人受到省、市法院的表彰。

文章出處:轉載自江蘇法制報
文章作者:金維、陳慧、魏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