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年來,丹陽市法院根據轄區內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情況,通過建立七項制度加強人民法院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聯系與溝通,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作用,切實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維護社會穩定。
  一是聯系會議制度。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各確定一名聯系協調人,定期召開聯系會議。會議主要內容是制定階段性工作計劃,交流工作信息,總結工作經驗,解決存在問題,討論有關指導工作的重大決策。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具體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與法院民事審判部門進行定期聯絡,建立健全人民法院與全市人民調解組織的聯系網絡。
  二是調解指導與工作配合制度。法院選派具有豐富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不定期地到各自負責的片區與人民調解員加強溝通與聯系,并就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與培訓。法院在訴訟、調解和執行工作中,如有送達法律文書、尋訪當事人等方面的需要,可以通過聯系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給予配合協助。
  三是培訓制度。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參與人民調解組織例會、組織人民調解員現場旁聽開庭等形式,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水平,使民調員熟悉、掌握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以及調解方法、技巧。
  四是人民調解訴訟前置制度。對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村組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法院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將該類糾紛引入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五是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法院幫助、督促各人民調解組織建立臺帳制度,凡啟動人民調解程序均需手續齊備,材料規范,結案后及時裝卷,以備檢查。對于人民調解協議,人民調解指導員定期進行評閱,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并加以改正
  六是信息溝通與反饋制度。法院對于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及時將審理信息反饋給司法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將法院交辦的調解案件結果和情況進行回復。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成功的糾紛,法院及時派出審判人員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將基層調解“情況熟”和法院審判“業務精”的優勢結合起來,實現人民調解和法院訴訟調解的優勢互補。
  七是疑難案件研討制度。人民調解組織遇有疑難復雜案件,可與法院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取得聯系,請求進行疑難案件會診。法院在“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咨詢,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在糾紛解決機制上的互補與協調發展。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