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9月19日,江蘇南通崇川區法院分別向江蘇某酒業有限公司、海安某染整廠等兩家企業送達了行政裁定書,裁定:申請人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通房公積金責繳[0204]第1001號、1006-6號《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通知書》以及[0205]第001號、第0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這意味著法院對長期拖欠、拒繳職工住房公積金企業采取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序幕將由此拉開。
  上述酒業公司屬南通地區較有影響的大型酒類生產商,實力雄厚,注冊資本近600萬元,有職工600人左右,根據該酒業公司所在地區統計部門的數據顯示,該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利稅總額均在1600萬以上。然而,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查發現就是這樣一個規模型企業自成立以來,一直未建立公積金制度,在規定的銀行沒有開立公積金帳戶,沒有為其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顯然違反了國家關于公積金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職工的利益。2004年12月20日,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要求該酒業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拖欠的職工住房公積金81萬余元。而該公司接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責令補繳通知后,拒不履行,管理中心在原基礎上又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罰款3萬元,然而該酒業公司依然無動于衷。染整廠情況略有類似。 2005年8月31日,管理中心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南通市崇川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對該兩起具有普遍意義的典型案件召開了執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證會上,染整廠盡管提出了種種理由,但既不能否定拖欠未繳的事實,也無法擺脫其負有的繳付義務;酒業公司雖拒收法院的聽證通知書,亦拒不到庭參加聽證,但影響不了聽證會的依法進行和未來強制執行程序的進入。法院經過聽證審查認為,酒業公司的做法系放棄其享有的申辯、陳述權利的行為;管理中心作出的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準予強制執行。法院遂依據最高法院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對上述兩家企業作出了四份強制執行裁定書。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住房社會化的重要途徑,為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共同構成為社會職工生存、生活、發展的三大保險支撐,其基礎性作用可見一斑。國家對住房公積金歷來十分重視,已經納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范疇。然而社會某些企業為了追求自己的發展或是更多的利潤,而犧牲職工的切身利益,拒絕繳納公積金例子已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怎樣解決好這個問題?南通崇川區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給出了一個很好的答案。目前,繼該案后的短短幾天內,法院又陸續受理了十多件追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案件,現正在審查之中。

      

   
文章出處: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錢培清、張達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