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為推進“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深入開展,方便群眾訴訟,確保司法公正,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宿城法院從立案信訪、文書送達、庭審活動、文書制作、案件執行等五個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一、規范立案信訪工作
  1、在立案過程中,只要當事人的手續完備、資料齊全、符合立案條件,就必須在限定時間內為當事人辦理完立案、登記等全部手續,不得無故拖延。
  2、在立案工作中,視當天的工作量適機延長辦公時間,做到當天的事情當天辦結,寧可推遲下班時間,也絕不讓當事人跑空。
  3、耐心、細心接待前來咨詢的當事人,對前來立案的當事人行使適度的法律釋明,并發放訴訟風險告知、執行風險告知、養老告知、舉證須知、保全期限告知、訴訟指南等一整套手續,及時提醒當事人注意有關事項,極力幫助他們化解不必要的風險。
  4、將立案庭的地址、郵編、電話等聯系方式印成服務卡,在立案窗口向當事人發放,對需要在節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時間立案的,只要事先電話預約,立案人員將會按預約時間準時進行接待。
  5、向老弱病殘或行動不便等確有特殊情況的當事人開辟“綠色通道”,由立案人員攜帶有關立案手續,主動上門提供快捷、周到的立案服務。
  6、規范接訪環境,該院設置了專門的信訪接待室,并配備了空調、飲水機、電話、桌椅等設施,為群眾創造了方便、舒適的環境。
  7、規范接訪人員,該院制訂了信訪接待值班表,在專職接待人員日常接訪的同時,確保每天有1名院領導接訪,提高接訪效果。
  8、規范接訪態度,該院規定接訪人員對信訪群眾必須熱情、耐心,認真、細致地進行解釋、答復,減少群眾不必要的誤解與對立,院紀檢部門不定期進行檢查。
  9、規范接訪責任,該院對接訪工作嚴格實行首問負責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如果需要聯系案件承辦人或與本院相關部門的,明確必須由接待人員負責聯系,盡量由相關人員到接待室與信訪人見面,不讓群眾跑前跑后到處詢問、找人辦事,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解決問題。
  10、規范初信初訪。對所有初信初訪的問題,接訪人員必須詳細登記,了解情況,盡量讓問題在第一次接訪中得到徹底解決,減少積訪、重訪的可能性。如果因客觀原因,在第一次接待中無法解決問題,接訪人員必須為信訪人落實處理該問題的部門和人員,方便問題的進一步處理和及時反饋。并由接待人對該信訪件進行立卷,匯報分管院長,定期督查問題解決情況,確保信訪問題得到最為及時、有效的處理和解決。
  二、規范文書送達
  實行案件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統一按順序號指定承辦人,由立案庭統一送達,統一確定開庭日期,將審判工作的程序制控權與實體裁判權相分離,規范執法行為,形成分權制衡,所有庭前工作均由立案庭來完成,實現了審判流程入口和出口的完全閉合。這種做法不僅提高了辦案效率,有效防止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發生,同時也堵住了當事人私下選擇法官、法官選擇案件等有悖法律的漏洞。確保審判法官和輔助人員分開管理,各司其職,使案件流轉順暢。
  三、規范審判人員的庭審行為。
  庭審程序是充分展示法官形象,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階段。開好每一次庭,做好每一次調解,可以讓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通過看得見、信得過的規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最終獲得司法公正。庭審中一些不規范的行為,看似無所謂,卻有可能直接影響到審判的質量和效果,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1、規定開庭實行“三個準時”:隨案書記員必須在開庭傳票確定的開庭時間10分鐘前準時到庭,做好開庭的各項準備工作;審判人員必須于開庭傳票確定的時間準時開庭,不得無故推遲開庭時間;當事人除有法定事由外必須于開庭傳票確定的時間到庭,遲到的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2、規定庭審做到“程序規范”,即審判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法槌,每個法定的程序必須到位;“著裝規范”,即審判人員開庭時要按規定穿著法袍、佩戴徽章;“語言規范”,要求審判人員庭審時準確使用法言法語,對訴訟參與人要稱呼其法定稱謂或姓名,并用普通話進行表達。
  3、規定庭審做到禁止審判人員庭審時任意接收和回復電話;禁止審判人員在開庭過程中隨意走動及無故中途退庭;禁止審判人員庭審中不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意見而從事其它與庭審無關的活動。
  四、規范文書制作
  針對當事人反映的部分裁判文書質量不高、文字差錯多等情況,把抓裁判文書的撰寫水平和制作質量,作為落實司法為民、維護司法權威與樹立法院形象的一個重要方面來抓。同時,建立了制度性的案件與裁判文書評查制度,根據不同等級的差錯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并直接與經濟利益掛鉤。
  五、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
  1、匯編規定發放到人。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匯編成冊,所有執行人員人手一本,要求時刻對照檢查,規范執行措施,對應當確認違法的情形做到警鐘長鳴。
  2、強化執行工作考核。突出對執行質效指標的考核,加強對絕對結案率、案件標的到位率、執行案件投訴率等10項指標綜合量化考核,增加了執行時限,易人執行、案件質量、案件信訪、紀律作風、調研宣傳和加、減分因素等考核項目,進一步規范執行款物的交接。
  3、推行信訪接待制度。繼續推行執行首問負責制度、對口接待制度、來訪登記備查制度、執行忌語制度、信訪倒查制度、局長接待制度、“巡訪”制度、限期報告制度等破解執行投訴難題的八項制度,并輔以相應的獎懲措施。
  4、規范異議審查制度。改變以往執行裁決、實施、異議審查“三權分離推磨轉”的運行模式,加強對執行異議審查的流程管理,抽調專人成立執行異議審查組,對異議審查的各個環節進行簽名登記,確保執行異議審查的質量,防止執行異議久拖不絕現象的發生。
  5、實行延期執行專職審查。對于經實施組合議庭討論擬決定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程序的案件,實施組承辦人必須填寫“延期執行案件督查審批表”移送專職合議庭審查,報局長批準、院長督查。專職合議庭、執行局局長必須分別選擇10%、1%以上的案件進行再執行。
  6、嚴格強制措施報批。實施組擬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須填寫《罰款審批表》或《司法拘留審批表》,內容包括當事人概況、已采取的執行措施、查明的事實、承辦人的處理意見和適用的法條等,提請另行組成的合議庭討論,經局長審查,報院長批準。
  7、實行院領導參與重大執行活動制度。嚴格實行院領導參與重大執行活動“一個應當”、“三個必須”的規定,并實行簽到考勤、督查制度,考勤和督查結果于年底報院崗位目標考評辦公室,并向全院干警公布。切實提高院領導管理決策水平,全面掌握執行工作動態,促進執行工作的開展。
  8、嚴管中止恢復執行工作。在去年對歷年的中止恢復執行案件進行集中清理并逐案登記的基礎上,根據執行局人員的調整,按被執行人所在區域進行重新分配,要求中止恢復案件局、組臺帳齊全,同時加大恢復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并將責任逐級落實到各組和各執行人員。
  9、開辟“綠色通道”。對于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執行標的為完成行為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在堅持合法、優先、便利、快捷原則的基礎上,由執行組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切實為社會弱性群體排憂解難。
  10、實行機動執行制度。執行組外出執行時,留守一人在執行局,整理卷宗和內務,同時作為全局的機動執行人員,并由留守人員組成機動執行組,負責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中止案件恢復執行的審查工作以及協助兄弟法院、上級法院的執行事宜。
      

   
文章出處: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