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今年來,鎮江中院把強化調解工作作為人民法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積極探索調解規律,創新調解藝術,妥善化解了大量疑難復雜、積怨較深的矛盾糾紛,取得良好效果。
  一、以轉變觀念為先導,以完善制度作保障。
  針對一些審判人員認為反復做調解工作會影響法官中立形象和法院威信的模糊認識,該院通過總結分析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及時開展了現代辦案方法研究和討論,不斷強化法官調解意識,形成了辦案不忘穩定、辦案先想調解的濃厚氛圍。同時,制定了加強訴訟調解工作的措施,要求對婚姻家庭、繼承等人身權糾紛案件、鄰里糾紛案件以及擬改判發回、矛盾易激化的糾紛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對其他有調解基礎、當事人自愿調解的糾紛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并實行需著重調解案件每月一分析、案件調解率每季一通報制度。把調解作為衡量審判人員工作業績的重要標準,有效地促進了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靈活運用“調解六法”,整合資源形成合力。
  一是證據展示法。對于證據較多、疑難復雜的案件,通過證據交換等形式,由雙方當事人展示所提交的證據,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分清是非責任,促成調解。二是判前評斷法。在法庭調查、辯論結束后,及時對庭審證據和法律事實進行認定、說理,讓當事人明確自己的過錯和責任,使其主動接受調解。三是巧借外力法。充分發揮代理人、當事人親朋好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做好調解工作。四是批評教育法。對有過錯的當事人及拒不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及時批評教育,使之轉變態度,爭取對方當事人諒解,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五是冷熱處理法。對于矛盾易激化的糾紛案件,將背靠背或面對面調解相結合,給當事人一定反思時間,并盡力通過有關單位和組織幫助其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化解雙方的恩怨。六是專家旁聽法。對涉及專業性強或需要鑒定的建設工程、人身損害賠償等糾紛案件,邀請專家作證或出庭質證,幫助調解案件。在調解過程中,注重根據案件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狀況確定調解方案,制定調解策略。通過“調解六法”的靈活運用,發揮調解簡便優勢,使糾紛在程序內及時化解,減少當事人訟累,避免“案了事不了”或引發“連環案”現象,確保了辦案效果。
  三、法理并重強化功效,創新機制優化職能。
  一是營造和解氛圍。在調解時,注重把握當事人的心理和案件爭議的焦點,不過分評斷是非,營造誠信明禮氛圍,在此基礎上,找準主要矛盾,輔之以因案、因人而異的靈活調解方式,創造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心平氣和、理性和解的良好氛圍。二是講透法理服人。在辦案中,注重明辨各自是非,分清各自責任,把法律精神化成通俗的群眾語言和老百姓易于接受的民間道理,促使當事人擺脫“信訪不信法”的影響,從而令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三是細微處抓“癥結”。要求審判人員善于體諒當事人的苦衷、聆聽當事人的心聲、把握當事人的意圖,于細微處抓“癥結”。四是尋機“趁熱打鐵”。針對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雙方主意往往反復不定,給調解工作帶來了眾多不確定性因素,從而增加調解工作難度的情況,審判人員靈活運用調解方式,正確把握調解時機,只要發現一線“生機”,即不失時機“趁熱打鐵”,不惜犧牲個人休息時間,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