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經庭審審查,李歡歡與其父經人民調解員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0月24日,江蘇省沛縣法院民二庭法官張輝宣讀的將庭審審查調解協議內容寫入的判決書,成為沛縣首例直接判決當事人按人民調解協議內容履行的案例。
  中學生李歡歡的父母分居后,在李的撫養費爭執不休,經人民調解組織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李父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協議簽訂后,李父僅支付了兩個月就不再履行,致李歡歡生活發生困難。李歡歡持調解協議起訴致法院,法院經庭審審查后,直接判決當事人按協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頒布后,該院在指導民調工作中認真執行該司法解釋,對因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而產生糾紛的,依法予以受理。對此類案件盡可能多做調解工作,以示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尊重。對合法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依法予以維持,以樹立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力,提高人民調解員在群眾中的威信,促使人民調解工作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文章出處:沛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寶樂、張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