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5年10月27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鄉鎮自來水廠盜竊市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蔣某、顧某某、吳某某、倪某某被通州市人民檢察院同案提起公訴。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間,時任通州市興東鎮自來水廠廠長的被告人蔣某、廠長助理顧某某、門衛吳某某經過商量,決定對通州市自來水公司設在興東鎮的流量計采取拔電源線的作案手段進行竊水。被告人吳某某騙取水流量計房的鑰匙后,配制了兩把鑰匙交給被告人蔣某,被告人蔣某將鑰匙發給被告人顧某某、吳某某各一把,安排被告人顧某某、吳某某去流量計房實施竊水。被告人顧某某即于周六、周日早上7時許拔掉流量計電源線,再由被告人吳某某于當夜10時許將電源線插上,后怕被市自來水公司發現,于2003年12月起改為每天下午17時拔掉電源線插頭,次日凌晨3時許再插上。2005年5月13日至24日,被告人倪某某任廠長后,指使被告人顧某某采取撥掉流量計下方的2號信號線的方式竊水。經南通恒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竊自來水進行鑒定,四被告人竊水金額共達68萬余元。目前,此案正在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之中。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謝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