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就餐時間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時間?很多人心里并不清楚,每個單位做法也各不一致,于是一個普通的員工李某就在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把這個疑問帶上了臺面,讓法院來斷一斷這頓飯到底是該吃公司的時間,還是吃掉勞動者們自己的時間。11月1日,該案在蘇州有了虎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李某是外地來蘇的務工人員,2004年10月,李某進入蘇州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個小時的就餐時間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個小時,、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個小時的加班費。此后,公司發現李某和他同班的劉某很可能是夫妻關系,而李某在填寫職位申請表時并沒有寫明這一點,為了不影響工作公司在5月時把他們兩人調離了同一班。調班后李某不服,便向人事部門要求繼續與劉某在同班工作,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絕。誰知為了堅持要求調班次工作,李某和劉某等人竟一起到公司辦公樓滯留。眼見勸說無效,公司便以李某隱瞞或虛構事實,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于6月3日作出了與李某提前解約的決定。
  因為要求調班就被公司提前解約了,李某心中頗為不平。李某覺得提前解約是公司的錯,而且幾個月來他每天長時間工作,就連吃飯時也在擔心工作,這個就餐時間應該算作工作時間補發加班工資給他,于是他申請了勞動仲裁。8月30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李某的申訴請求,李某不服,一紙訴狀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補發加班工資553.92元。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員工就餐時間是否該算作工作時間,展開了唇槍舌戰。李某認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進行的,雖然他在就餐,但是這期間機器一直在運轉,就餐后他的工作量無疑就會加大,因此就餐時間自然應該算作工作時間。而公司卻認為李某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按照勞動法規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在此期間的用餐時間是否計算為工作時間,尚無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對李某主張在這一時間段內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難以支持;然而職工在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中的用餐時間,按照勞動法規定,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該用餐時間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并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據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某從2005年2月至5月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中,用餐時間的加班工資150元。
  點評: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者實行了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實行的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工作時間,但是對于工作時間的具體界定法律法規卻沒有作出任何解釋。因此目前包括勞動者從事生產或工作前準備時間、結束前的整理與交接時間、工間休息時間、就餐時間等到底該不該算在工作時間內沒有統一的說法,一般只能根據各職工跟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來約定。
      

   
文章出處: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壽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