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司法鑒定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不可或缺的輔助手段。在“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為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工作,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嚴格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采取四項切實有效的措施,以此促進司法公正。
  這四項措施具體包括:一是推行司法鑒定風險告知制度。將司法鑒定中的風險告知當事人,減少當事人對鑒定的盲目性和過份依賴性,從而促使其正確履行舉證責任,謹慎選擇鑒定手段,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當事人隨意將鑒定風險轉嫁給法院和法官的現象,樹立了法院“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良好形象。二是打造司法鑒定的“陽光工程”。充分保障鑒定當事人行使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除由法定鑒定機構鑒定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當事人協商不一致時,由法院組織雙方從電腦中隨機抽取鑒定機構,排除了“暗箱”操作,確保了鑒定程序的公正。三是完善重新司法鑒定聽證制度。審判實踐中,個別當事人一旦鑒定結果達不到其“理想目的”,動輒提出重新鑒定,濫用申請權。為此,該院由司法鑒定科召集承辦法官、原告、被告及鑒定人對當事人重新鑒定的申請公開進行聽證,召開“四方會談”。只有經過聽證后認為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7種情況時才準予重新鑒定,嚴格重新申請鑒定程序的啟動。四是出臺鑒定人出庭制度。規定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承辦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對拒不出庭的鑒定人,暫停其在本院的鑒定業務,列入“黑名單”,以此強調鑒定人的作證義務,強化其執業風險,促進鑒定人出庭的規范化和經?;?br>   通過上述措施的出臺實行,該院的司法鑒定工作從制度上、程序上有了根本保障,從而提高了司法鑒定的社會公信力,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統計,自2005年8月采取四項措施以來,該院司法鑒定結論的采信率高達100%,通過聽證駁回了5名當事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從而更好地發揮了司法鑒定服務審判工作的作用。
      

   
文章出處:豐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劉秋蘇、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