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的總務處處長房某,在負責中行后勤服務、保障職能及相關物業管理工作時收守賄賂62萬元,2005年11月8日,蘇州滄浪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房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受賄款人民幣625960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被告人房某1994年1月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基建辦副主任,主要負責蘇州中行所屬網點辦公營業用房的新建、改建、擴建等管理和監督工作。2000年1月任蘇州中行總務部副經理、2000年3月任經理,2002年2月任總務處處長,主要負責蘇州中行的后勤服務、保障職能及相關物業管理工作。
  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房某利用擔任蘇州中行基建辦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在負責處理三香路161號地塊轉讓給蘇州市建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經理所送的人民幣12萬元。
  1997年至2002年,被告人房某利用擔任蘇州中行基建辦副主任、總務部副經理和經理、總務處處長的職務之便,在負責管理蘇州中行綜合樓“弱電系統工程”安裝和維護過程中,先后兩次非法收受施工單位所送的價值人民幣9980元的索尼KV-EF29彩電一臺和價值人民幣15980元的組合音響一套。
  2003年,被告人房某利用擔任東康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在接受銀行委托處理蘇州中行財產的過程中,律師收了律師費以后,先后兩次送給房某總計人民幣6萬元。在接受銀行委托負責處理昆山市巴城土地拍賣過程中,非法收受拍賣單位所送的人民幣40萬元。
  被告人房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25960元。
  2005年11月8日,蘇州滄浪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房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受賄款人民幣625960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法庭上,房某沉重地低下了頭,他陳述到。收受賄賂都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任何送我錢都是事后隔了很長時間表示感謝的,他們不是因為我的權力而想要謀取利益,而是為了感謝。我都是圍繞工作來做好每件事情,我都是該怎么辦就怎么辦的。所有的行賄人都是在反反復復找我,我也是被迫接受了他們的錢。我的行為沒有對中行造成任何危害,我無愧于中國銀行。受賄是個事實,我會很好的檢討、反省自己,是我的錯,苦酒只有我自己來賠償。當時我是買房子缺錢我是向親戚借錢的,而沒有想過動用這筆錢。我最后還要感謝檢察機關將我從迷途的道路上拉回來。我也請希望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我還想借此機會向中行的領導、朋友表示感謝。我還想對我的家人說聲對不起。
文章出處: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華建文、趙 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