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賠償到位率低,引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不滿。泉山法院對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進行分析,該院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82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僅有部分執行了少部分賠償,其余因被告人無賠償能力而中止執行。今年1-6月受理12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目前尚無一件得到落實。作為法院也只有在判決前多做被告人的工作,促其積極賠償,爭取有被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實際上,這一做法也收效甚微,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進而產生一系列不穩定因素。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賠償不到位的原因。一是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難以賠償;二是有的是未成年人,沒有經濟收入和資產,而家庭也十分貧困,無力賠償;三是一些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家屬認為被告被判刑了,就不應再賠償了或者明知應賠償也不賠,及早將財產轉移,法院難以執行。
  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到位的危害。一是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救治。因為不少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屬也屬于弱勢群體,家庭困難,因治療傷病而負債累累或者因無錢得不到及時治療。二是被害人正當利益得不到保障。被害人因救治而花費了大量資金或負債,有的還失去勞動能力,因得不到賠償而使家庭經濟困難或今后的生活無法保障,已變成一種社會現實問題,其負面影響不可低估。三是影響社會穩定。部分被害人因賠償不到位,認為是法院執行不力,有的明知被告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為能達到賠償的目的,而不斷到法院以及當地黨委、政府上訪,有的還越級上訪。
  三、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對策。應建立多種形式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救濟制度。一是應針對民事賠償執行難問題,試行“預交民事賠償金”制度。即案件在進入訴訟階段時,法院可以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其所反映的犯罪性質、情節,讓被告人“預交民事賠償金”,待判決生效后再執行民事賠償。這樣,既能保證民事賠償金得到有效執行,同時通過被告人“預交民事賠償金”的態度來反映被告人的悔罪表現程度,更能準確地適用刑罰,同時也避免了“先定后審”等程序違法現象的發生。二是應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目前西方許多發達國家均建立了補償刑事被害人的制度,該制度的理論基礎基于國家責任說,就是既然國家壟斷了使用暴力鎮壓犯罪和懲罰犯罪的權力,那么,當被害人不能從罪犯那里獲得賠償時,國家就應該為其“埋單”。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消融刑事被害人心靈上憤恨的堅冰,撫慰其家屬精神的創傷,而且從宏觀角度講也能夠更好地體現由管理政府、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義務政府的職能轉變,彰顯我國法治的巨大進步。三是實行社會捐助補償。就是加強對外宣傳,設立一專門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補償基金,專門用于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治,在被告人賠償不到位或無力賠償時,對被害人進行適當的補償。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