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一家電視臺因轉播央視節目而惹上官司,當事人以其侵犯名譽權為由,將電視臺告上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0366元。今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電視臺敗訴,被判賠償原告10366元。案件宣判后被告疑問:中央電視臺能放,我們為什么不能放?
  家住南京市六合區的未成年少女小鳳曾多次遭其禽獸姐夫強奸,今年初的一天,姐夫又想在小姨子身上作惡,姐姐及母親為取證除兇竟勸小鳳“再忍一次”,后來由于家人舉報,姐夫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中央電視臺《道德觀察》欄目獲悉這一案件后趕到南京采訪,在答應了受害人對隱私保護的相關條件后,受害人一家接受了采訪,節目也在央視如期播出。然而讓這對受害姐妹沒有想到的是,央視節目播出后不久,南京當地一家電視臺在今年7月27日至8月1日,以《姑息的后果》為題,先后4次播放了經過剪輯的央視節目片,小鳳及其姐姐均看到了節目內容,周圍人也有不少看到了節目,并認出兩受害姐妹。之后姐妹倆以隱私權受侵害為由,找電視臺交涉。
  8月底,認為隱私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兩姐妹,將那家電視臺告上法院,她們訴稱:被告播出的電視節目未做任何技術處理,毫不掩飾地將強奸犯罪的受害者小鳳的形象和原告小丹及其母親的形象公諸電視屏幕上,較詳細地報道了兩原告的家庭隱私。被告既未采訪過原告,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私自制作電視節目,多次以播放電視節目的形式向社會公眾披露兩原告的家庭和個人隱私,以致原告的熟人、鄰居等對兩原告產生較多地議論,給原告的精神帶來痛苦。原告小鳳因此而不愿意再上學,身心遭受極大傷害。兩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并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及經濟損失366元。
  被告電視臺辯稱:原告是在自愿的情況下接受了中央電視臺的采訪,在全國范圍里,已經不止一次被公開播報。被告報道的內容都是已公開的,并且是原告自己陳述的內容,鏡頭也是其自暴的。被告在報道中對原告用了化名,播放的內容也沒有超出中央電視臺的新聞內容、傳播范圍,全部為中央電視臺所播放的原來影像,沒有侵犯原告的隱私,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電視臺播放的并非一般的新聞,其內容涉及到原告的隱私,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鳳的隱私。被告在批評“姑息”行為的同時,應注意保護他人的隱私,披露他人的隱私應取得當事人的同意。雖然原告陳述其接受了中央電視臺的采訪并且同意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相關內容,但其并非無限制的同意,而是要求播出時對人物形象作技術處理,意在使他人不會將播放的電視內容與其相對應,目的是使其隱私不被公開。
  被告抗辯其播放的影像來源于中央電視臺,全部為中央電視臺播放的原來影像,原告方的“隱私”已不具有任何私密性,但被告的舉證不能證明其播放的內容與中央電視臺播放的相關內容在有關人物畫面的技術處理上一致。同時,被告的播放行為是否合法并不完全取決于其他媒體已經播放,公民的隱私不因曾被公開過而當然認定他人可不受限制地再向社會傳播。原告未接受過被告的采訪,被告也未經原告同意而播放。因此,被告對涉及兩原告隱私的內容再次進行編輯后播出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隱私等人格權益,構成侵權,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綜合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后果等,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名為化名)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自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