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今年來,海安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推行行政訴訟協調制度,1-10月份審結的36件行政訴訟案件,經過行政協調,有20件化解了行政爭議,原告撤回了訴訟,撤訴率達到55%,較去年同期20%的撤訴率提高了2.5 倍。從而,有效地化解了行政爭議,形成了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互動,推動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年初,該院即制定了《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實施辦法》?!掇k法》規定,采用協調方式結案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瑕疵,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訴不履行法定職責,尚需繼續履行的案件;行政裁決、行政處理案件;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協調價值的案件。對以上這類案件,該院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原告撤回起訴,從而解決行政爭議。
  雖然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爭議,事實上已經成為審判實踐中一種常見的處理方式,這既及時化解了“官民”矛盾,又解決了老百姓案了事不了,重復起訴的現象,為提高行政審判的效能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曹 猛、丁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