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11月14日,江蘇省鎮江市京口法院在審理一起販毒案件時,不再采納偵查人員的情況說明,而是要求偵查人員直接出庭作證,偵查人員出庭接受了控辯雙方的當庭詢問。
  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一案中,該市某派出所民警在同一時間段內在不同地點同時制作了搜查筆錄和尿檢筆錄兩份材料,讓人生疑。承辦人遂要求該民警出庭作證。庭審中,該民警在控辯雙方的詢問下,陳述了兩份筆錄的制作過程,并說明制作時間產生重合的原因。
  長期以來,法院在刑事審判中,一旦發現偵查活動有瑕疵,通常由偵查人員出具一紙情況說明予以補充、更正或完善,造成實踐中情況說明泛濫,影響了刑事案件的嚴肅性。刑事案件的庭審要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給偵查人員敲響了警鐘。庭審結束后,其他參加旁聽的偵查人員均表示以后對每一件案件,都要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辦案,實事求是,認真負責。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楊維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