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天,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醫院為患者進行子宮切除手術時擅自割掉患者卵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侍某各項費用153658.90元。
  1999年1月14日,家住江蘇省睢寧縣的侍某到該縣某醫院就診,被確診為子宮肌瘤收住入院。同年1月15日,侍某丈夫與醫院簽訂了手術方式為子宮全切除術的手術議定書。同年1月16日依約如期進行手術。手術記錄顯示,醫院為侍某施行全子宮切除術及附件切除術,但并無新的手術議定書。后侍某于1月21日出院,兩三天后即感到偏頭痛、頭暈、全身出汗并伴有腹痛。侍某夫妻遂至醫院詢問手術醫師,才得知手術時雙側卵巢已被切除,并被告知上述癥狀系附件切除之后的正常反應。此時,侍某始知醫院竟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雙側卵巢全部切除。因卵巢被切除,侍某出現頭痛、頭昏、全身出汗、繼之發展到腰痛、全身骨節痛,記憶減退、聲音變化,面部收縮、耳聾等癥狀。侍某治療過程中共花費醫療費等6710.90元。經法醫鑒定,侍某雙側附件被切除所造成的損傷構成四級傷殘。而醫院卻稱,手術中發現侍某附件出現異常改變,卵巢增大、輸卵管變粗,且粘連于子宮后壁及直腸窩內。已屬卵巢腫瘤,且癌變趨勢較大。根據醫療原則,手術醫師認定施行全子宮及附件切除術。而術后的病理切片報告的診斷結果證實,手術診斷正確,手術措施妥當。因此,在治療過程中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雖然在切除附件前沒有與患者的親屬簽訂相應的議定書,但醫院的行為純粹是為了患者的利益考慮,因此拒絕承擔責任。侍某無奈將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主張侍某卵巢病變系術中發現,可能發生惡變,有必須割除的緊迫性。顯然難以自圓其說。侍某當時的卵巢病變并不存在危及生命的緊迫危險。實際情況是其卵巢病變在切除前并未確診,而是手術后數天后,醫院方才給出病理檢驗報告,而該報告顯示并沒有惡變的現實。且根據醫院提交的醫學資料顯示,卵巢良性腫瘤手術必須在手術臺上作切開檢查,發現存在惡變可能時應送冰凍切片以確定手術范圍。該醫院也承認了此醫療原則,但同時稱自己沒有此項技術能力。法院同時認為,手術方案應在對患者病情進行充分判斷的情況下方能決定,醫院在未經充分檢查,且未經患者家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切除卵巢的決定,是盲目和不負責的。據此,法院認定,醫院對于侍某因卵巢被切除所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侍某醫療費6710.90元,殘疾生活補助費93912元,殘疾賠償金46956元,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153658.90元。

      

文章出處:睢寧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