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2月15日上午,海安法院大法庭里,一起因不服治安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庭審正在井然有序地進行。臺下的旁聽席上,端坐著十多名市、縣人大代表,他們以普通旁聽者的身份,仔細聆聽著訴辯雙方精采的陳詞,密切注視著審判長下達的每一個指令,時而在事先準備好的筆記本上記下幾筆,時而蹙起眉頭思忖良久。整整一個上午,他們在審判庭上,沒喝一口水,沒抽一支煙,整個思緒與案情的進展緊緊地連結在一起,直到庭審結果,落下了法槌,代表們才立起身來,目送著法官們離席。
  原告龔某不服被告海安縣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于2005年11月28日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訴稱:2005年,江蘇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縣曲塘鎮曲塘南橋施工,破碎機的噪聲嚴重干擾原告飯店的正常經營和生活。原告多次找施工隊交涉未果,不得已拉掉施工電源。目的不是阻撓施工,而是求得問題的解決。被告對我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決定,是被告利用權力采取強制的手段壓制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辯稱:我局對原告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量裁適當。請求法院予以維持我局的處罰決定。
  海安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江蘇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縣曲塘鎮曲塘南橋施工。龔某以該橋梁施工中打樁造成其房屋損壞,補償款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為由,在2005年8月6日、8月8日和8月9日的上午,3次擅自將施工組的供電閘刀拉下,導致造橋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同年8月9日,海安縣公安局接到電話報案后,由曲塘派出所受理并派員進行調查,龔某對3次擅自將供電閘刀拉下的事實予以承認。2005年9月22日,海安縣公安局作出給予龔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龔某不服,經行政復議程序后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過庭審,龔某深受啟發和教育,自感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行政法規的規定,海安縣公安局對其處罰于法有據。經海安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調,龔某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合議庭經合議,認為原告龔某主動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遂依法裁定準予其撤回起訴。
  爾后,海安法院召開了人大代表評議行政審判庭審活動的座談會。會上,人大代表對海安法院通過行政審判,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給予了充分的肯定,認為通過行政審判,能夠有效地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對推動依法行政的進程有著積極意義,特別是對法院通過行政協調,化解矛盾,做到案了事了,為構建和諧社會所作的貢獻表示贊賞。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陳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