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一直是困擾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難點。今年以來,海安法院堅持三項原則,強化民事調解促進刑事諒解,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作強迫調解和片面調解,對被告人及其親屬自愿賠償或者自愿代為賠償的,對原告人自愿減少賠償請求的,以調解協議的形式予以確認。
  二是堅持就地辦案原則。該院根據所受理的自訴案件多緣于農村相鄰宅基地、承包田之間的糾紛,把坐堂問案與現場辦案相結合,在聽取雙方陳述的基礎上,堅持到現場勘察,組織相關基層干部到場,入情入理進行說服教育,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使被告人主動認識錯誤,促成調解處理。
  三是堅持賠償款先前到位原則。該院在調解中,把賠償款在判決處理前到位作為量刑和實體處理的重要因素,對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在被告人量刑時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拒不賠償原告人損失的,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酌情從重處罰,并以此作為適用緩刑和動員自訴人撤訴的重要依據。
  海安法院的這種做法效果十分明顯,今年該院共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46件,經調解結案的就有40件,調解率達到86.96%,絕大部分賠償款都在判決前履行到位。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楊吟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