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農村的患者為圖方便,一般都喜歡在村衛生室看病,村衛生室價格一般比大醫院便宜,且無須掛號費。然而,如果在村衛生室治療疾病,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是村衛生室還是村委會?還是鎮衛生院?2005年8月4日,通州法院對一患者與村衛生室的醫患糾紛確認由鎮衛生院承擔賠償責任,12月14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通州法院的一審判決。
  2001年11月、12月,梅某因踝關節有響聲到通州市某村衛生室就診,村衛生室醫生配給其強的松80粒左右和1瓶(100粒)。2002年3月梅某外出打工后感覺右髖關節不適和疼痛即開始就醫。2003年1月27日梅某到通州市人民醫院拍片,診斷為右股骨頭無菌性壞死。梅某經咨詢后認為此病是由于超劑量服用激素藥引起的,即與村衛生室醫生交涉未果。2004年8月2日梅某訴至通州法院,并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南通市醫學會鑒定認為,醫方未認真執行診療規范,就診記錄不全,在診斷不明確的情況下給予服用強的松藥,適用癥掌握不當,服用強的松與患者股骨頭壞死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還查明,某村衛生室于1999年5月31日取得衛生執業許可證。根據《南通市村衛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衛生局是村衛生室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中心醫院對村衛生室進行了具體管理、指導和監督,負責衛生室人員聘用、藥品代購、財務管理,村衛生室業務收入按月上繳衛生院統一管理。
  通州法院認為,村衛生室醫生系村衛生室工作人員,其醫療行為屬職務行為,行為后果應由單位承擔即某村衛生室承擔,但某村衛生室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人員由鎮衛生院聘用、藥品由鎮衛生院配購,業務收入也全部上繳鎮衛生院,再由鎮衛生院確定醫務人員工資,鎮衛生院并提留部分管理費,故應由鎮衛生院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鎮衛生院賠償原告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失20329.30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王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