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趙登舉曾出語驚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辦的省部級干部大案中,幾乎每人都有情婦,“性賄賂目前在行賄犯罪中已相當普遍”。近年相關部門公布的一組數據更是讓人們心底泛起涼意:被查處的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干部中65%以上與“包二奶”有關,現在“二奶反腐”等現象已經層出不窮。從早期的成克杰到胡長清到現在的雷震富等等,一個個好色貪官在“金彈”加“肉彈”的攻擊下,前“腐”后繼,一幕幕石榴裙下的罪惡丑劇在官場上反復演繹,色情成為腐敗的催化荊。這極大地敗壞了社會風氣,給國家機關形象造成惡劣影響。時至今日,我國刑法傳統賄賂犯罪的內涵和外延已無法掩蓋新出現“性賄賂”這樣的非財產性犯罪,使之成為法律的空擋和死角。為此,筆者對性賄賂行為能否入罪做一番探討。

  一、性賄賂的定義及情形。

  一切能夠滿足受賄人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財物。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都應視為賄賂。“性賄賂”是行賄人或請托人為了獲取某種利益(正當或不正當)而犧牲自身或他人的肉體及色相進行權色交易,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不正當的交易。這里的性賄賂與賣淫嫖娼、非法同居、通奸等非法非道德性生活區別開來,這類行為是因為雙方因生理的、感情的需要而發生的,但如果是以此為名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則也可能轉化為性賄賂。

  筆者認為,根據現階段的社會現狀,構成權錢交易的“性賄賂”可以而且應該作為受賄罪論處,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請托人為了謀取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嫖資”或包養“情婦”的費用,并且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接受的行為,等于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接受請托人的財物用于非法“消費”,與典型的受賄罪無異。國家工作人員的消費,本應是個人支付此種消費的對價,但是在上述情形中,卻由請托人主動支付,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性消費“埋單”,這種給付的是財物,而不是“性賄賂”。

  第二,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請托人為了謀取利益而為其雇請娼妓,與其嫖宿,請托人為其支付的嫖資應按受賄金額來算。這種情況就是請托人花錢為國家工作人員購買“性服務”,然后將這一“利益”提供給國家工作人員,形式上,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的是“性服務”,而不是直接的金錢利益,但既然是嫖娼就意味著不是免費的,只是支付費用的主體換成其他人,這種行為與接受財物后再用于支付嫖娼費用沒有本質的區別。

  二、性賄賂的特征

  1.性賄賂的主體

  性賄賂分為性行賄和性受賄,其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的行為人。性行賄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其主體。受賄賂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性賄賂的主觀方面

  性受賄的主觀方面是國家工作人員向他人索取性服務或接受他人性服務的故意,或者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或行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3.性賄賂的客體

  性賄賂跟一般的賄賂罪一樣,其直接客體可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由于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接受他人性服務,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都必須有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此行為就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4.性賄賂的客觀方面

  性賄賂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提供的的性服務,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或者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的行為。

  三、我國關于性賄賂行為入罪問題的爭議

  (1)反對說。反對者主要考慮到刑法的謙抑性與取證的極其困難。我國著名刑法學家馬克昌教授曾講過:“性賄賂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和金錢來往不同,性行為的本身具有特殊性,對于性賄賂而言,兩人在一起即使存在性行為,但是這種性行為是不是權色交易很難作出判斷。對于其權色各占比例更是難以甄別。本來就難以判斷,如果將其認為是犯罪,難免會傷及無辜。如果將不確定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明顯地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則。正如社會學家李銀河所說:“性賄賂并沒有真正成為一個罪名,只是媒體的說法。我想也許據'性騷擾'更合適”。            (2)支持說。支持者認為性賄賂的行為已經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經到了必須由刑法來予以規制的地步,所以,對其的規制并不違背刑法的謙抑性。另外,對性賄賂行為的刑法規制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對性賄賂予以刑事處罰是當今世界刑法司法界的慣例和潮流。還有,性賄賂行為的復雜多樣性已經從深層次上破壞了社會風氣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筆者認為性賄賂的發生頻率之高和中國的懲治力度之弱形成鮮明的對比是不容忽視的事實。所以性賄賂入罪是必要的,符合歷史規律的。首先,性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有犯罪的實質特征,完全有必要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這種犯罪嚴重的腐蝕和破壞了國家公務員隊伍,破壞了干群關系,激化了社會矛盾。性賄賂表面上是一種非財產性犯罪,但其與有形的物質利益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其背后隱藏著某種利益的交換,它的社會危害性與財物性犯罪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從本質上看性賄賂也是賄賂的一種表現形式。

  其次,將性賄賂入罪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法律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不斷地進行變化和調整。傳統的道德法庭以及行政的監督管理體系已經不能對性賄賂加以有效控制,根本無法遏制性賄賂行為的發生,沒有法律的調整,只會讓這種行為愈演愈烈,最終后果無法想象,所以說,性賄賂不僅僅是道德的調整范圍,也是法律的調整對象。

  再次,性賄賂符合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1)性賄賂在客體上侵犯了國家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我國刑法規定的賄賂罪本質是一致的。(2)性賄賂在客觀方而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務或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務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性服務的行為。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便利,向他人索要財物,或接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因此,性賄賂與賄賂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一致性。(3)接受性賄賂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與賄賂罪的主體相同。(4)性賄賂與賄賂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

  最后,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將性賄賂犯罪做犯罪化處理是履行公約的要求。《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均已對我國生效,兩個公約分別將賄賂規定為“不應有的好處”、“不正當好處”,而我國將賄賂局限于財物,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我國有必要修改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性賄賂入罪,不僅符合我國的罪行法定原則,也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

  四、對性賄賂入罪的幾點建議

  1、在調查取證上,用更高的技術,更好的偵查手段取得證據。首先,提高我們偵察人員在調查案件方面的偵察技術,用更實用、科學的偵察手段;其次,用強偵察取證的設備方面的配置,使得調查取證更方便、更快捷、更實用。

  2、在量刑上,應綜合“性賄賂”的方法、手段、情節、社會影響等方面加以考慮。首先,當異性行賄人直接以色相賄賂,或受賄人主動提出這種要求而發生的權色交易,應以賄賂行為所導致的社會危害程度作為量刑的主要標準,把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的非法利益大小、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大小及對國家機關正常活動造成的破壞大小等情況綜合起來考慮,對行賄、受賄者都予以刑事處罰。其次,行賄方在各類活動中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并支付相關費用,如經查證屬實,那么向性服務者支付的報酬,也就等于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費用,因此對行賄人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和性行賄罪,受賄者構成受賄罪和性受賄罪,對二者均應數罪并罰。當行賄人支付性服務者有關費用達不到5000元的賄賂罪立案標準時,可作為犯罪的情節在對性賄賂犯罪量刑時予以從重考慮;如果接受方還有其他受賄行為,則應把行賄方支付性服務的費用累計在受賄的數額里,而后兩罪并罰。

  五、結語

  性賄賂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腐敗聯系緊密,關系到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安定發展。從社會的發言來講,將性賄賂行為列入刑法調整不僅是順應世界發展的潮流,更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雖然追究性賄賂行為在調查取證,案件偵查上有一定的困難,但是,我們不能因為破案的困難來從客觀上縱容此類行為的發展,更不能因為認定有困難就不辦案。在性賄賂日益盛行的今天,通過立法,關注這一現象,使法律更加的完善的同時切實的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