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年來,丹陽市法院在審判方式改革中不斷探索民事調解工作新路子,總結出了一套“強化一個意識、堅持兩個原則、搞好三個協調、把握四個時機”的民事調解新路子,取得了較好效果。2005年該院民事案件調解率(不含撤訴案件)為41.68%,位列鎮江基層法院之首。
  強化“一個意識”。把民事調解貫穿于民事審判全過程,強化法官在審判工作中的調解意識,將調解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則。在應當調解的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務合同等六類案件的基礎上,規定對于矛盾易激化的群體性案件、是非真偽難辨的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新類型案件等三類案件盡可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從而大大提高案件調解結案率。
  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堅持自愿合法原則。在調處民事糾紛時,把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作為啟動調解程序的必須環節。在調解中,審判人員始終保持中立,居中調解,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堅持到法院調解和現場調解相結合原則。因案制宜,積極探索庭前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員協助訴訟調解、引入案外人擔保等新方法,加大調解力度,化解矛盾。 
  搞好“三個協調”。一是協調好各方當事人,尋找共同利益的結合點,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二是協調好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機關,贏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促成調解的達成和調解方案的落實;三是協調好社會相關部門,積極為落實調解協議提供便利。 
把握“四個時機”。一是根據案情特點,把握好立案調解時機;二是通過證據交換,把握好庭前調解時機;三是強化庭審功能,把握好庭審調解時機;四是摸清當事人心理,把握好心理時機。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