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執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學習,深入推進民事再審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在民事再審工作中正確適用《規定》,進一步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于2003年11月13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此,記者就《通知》的出臺及其作用等,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問:2003年11月13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該《通知》發布后,得到了廣泛的關注。能請你談談有關發布《通知》的一些背景情況嗎?
  答:《規定》自2002年7月31日執行以來,對于規范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再審工作,改善再審訴訟秩序,提高審理再審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確保公正、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現在發布《通知》主要是繼續貫徹執行《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審監工作,推進審監改革。肖揚院長多次指出: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加強審判監督工作,提高一、二審裁判質量,減少申訴和申請再審。多次倡導:要探索審判監督制度改革。不能無限申訴、無限再審。對此,《規定》確定了在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再審一次的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在學習、實踐的過程中,對《規定》的理解發生歧義,甚至有的理解可以再審多次,這就對我們正確適用《規定》提出要求,否則就會產生混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5次會議討論決定發布正確適用《規定》的《通知》。這就是發布《通知》的目的。
  問:《規定》確定的各級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與《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一般只能再審一次的要求,有何區別?
  答:原則上是一致的。《通知》在堅持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再審一次精神的基礎上,將該原則予以進一步的明確。長期以來,人們都認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有四種。一是本院的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的。三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四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再審的。如果以這一認識來理解《規定》,就會得出一個結論,即同一案件本院可以決定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審一次,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一次,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再審一次。由此當事人就可以以不同渠道反復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則反復再審。無限申訴、無限再審也就不可避免。對《規定》的這種認識和理解不是我院審判委員會制定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也不符合解決無限再審的審監改革宗旨。所以《通知》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論以何種方式啟動再審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審一次。
  問:一般只能再審一次是否可以理解為并不是絕對的再審一次。
  答:一般只能再審一次,也就是原則上只能再審一次。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既包括人民法院對本院的生效裁判只能再審一次,也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只能提審一次、指令再審一次。一句話,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通知》之所以規定為“一般”,主要考慮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再審該案的人民法院在再審中違反了法定程序的,雖然該人民法院已經對該案進行過再審,但上級人民法院仍可指令再審等情形。
  問:《通知》對于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原則的進一步明確,確實有利于再審立案的正確適用。但是,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會不會限制或者架空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職能呢?
  答:不會的。這個原則是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并不是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再審過的案件,如果發現再審裁判確有錯誤時,并不影響上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指令再審的職權。《通知》在第三條、第四條分別規定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審過該案的人民法院的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兩種情形。這實際上是讓上級人民法院用足指令再審的職權。當然指令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再審,也要嚴格把握,不能濫用。
  問: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對于改變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現象確實會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會不會產生負面作用?比如案件質量、效率受到影響。
  答:不必擔心。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踐行“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落實司法為民的執法理念,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是人民法院全部司法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發布《規定》和《通知》的前提,更是深入推進民事再審制度改革的舉措之一。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不僅不會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反而能夠促進負責再審的人民法院努力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合法、及時地把再審案件辦成經得起檢驗的“精品”。如果辦成“次品”,上級人民法院則可以通過提高審級進行監督或者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實行相互監督的途徑及時補救。
  問:如果有的再審案件在《通知》發布之前又被再審過該案的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了再審裁定書的,應當怎么辦?
  答:實踐中確有你說的這種情形。對于這種情形應當將該案審結。如果沒有作出再審裁定書的,則應當嚴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執行。
  問:還有一個問題。從再審立案和再審的實際情況來看,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刑事裁判,也存在著無限申訴或再審的情況,那么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是否適用于行政和刑事案件呢?
  答:不錯。在再審立案的實踐中,無論民事案件,還是行政、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情況。因此,不管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申訴案件,在解決該問題上都是我們審判監督改革的內容,這個方針是一以貫之的,是不會改變的。但本著應當在法律框架內和先易后難進行改革的原則與方法,先對民事再審案件予以規范。
  需要指出的是:《規定》的精神與原則,并不是只適用于民事再審案件,《通知》同時明確對行政案件進行再審的,也應當參照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執行。
  對于刑事申訴、再審案件,也應在加強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予以規范。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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