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電影作品《毛澤東與斯諾》的著作權糾紛案,經開庭審理,該案已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九江長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在影片《毛澤東與斯諾》中獲得報酬及收益的份額由原告九江發展建設公司與被告按出資比例共同享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1999年3月15日,九江長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江西電影制片廠、長春電影制片廠簽定了共同投資合作拍攝彩色故事片《藍眼睛、紅五星》合同書。合同約定本片由三方共同投資,總經費暫定人民幣800萬元。長春電影制片廠以人員、設備等作價投資,九江長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江西電影制片廠以現金投資。合同中還約定影片的版權歸三方共有,該片發行方式待影片完成后協商解決。其國內外的發行收入匯入劇組的專用帳號,按三方投資比例,進款即分配。
  合同簽訂以后,三方各投入資金并派出人員共同成立攝制組進行影片拍攝,該片亦更名為《毛澤東與斯諾》。在拍攝中,由于九江長江影視制作公司投資款不能全部到位,劇組資金出現困難。原告九江發展建設公司得知此事后,決定投資該片。
  1999年10月18日,原告派人到長春,將100萬元的匯票交給《毛澤東與斯諾》劇組,劇組會計為其出據了收據,當時因劇組沒有公章,故收據上加蓋了長春電影制片廠財務專用章。之后,原告與三被告未形成任何口頭及書面合作協議。
  2000年8月22日,三被告對投資事宜再次簽定了補充合同,合同約定,由于江西電影制片廠追加投資70萬,三方投資比例分別為:長春電影制片廠約240萬元,占30%;九江長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290萬元,占36.25%;江西電影制片廠270萬元,占33.75%。原協議中所訂《毛澤東與斯諾》影片國內外發行收入(含各種媒體的播放及影片的附產品)應按本補充協議所定投資比例分配。在這份補充協議中,原告投資的100萬被列入九江長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名下,作為九江長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的投資款。到2000年底,影片《毛澤東與斯諾》拍攝完畢。
  2002年,在影片《毛澤東與斯諾》公映期間,原告發現該影片的片頭片尾均沒有將原告作為制片者,而僅僅是鳴謝單位,故認為九江長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江西電影制片廠、長春電影制片廠侵害了原告應享有的影片著作權及獲得報酬收益的權利。原告遂于今年7月訴至法院,要求享有影片著作權;并與三被告共同按投資比例享有影片獲得報酬及收益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雖投資影片《毛澤東與斯諾》100萬元,但未參與影片拍攝,不能視為創作電影作品,且原告又沒有與三被告共同簽定合同來約定原告享有影片著作權,故原告僅以劇組出具的投資款收據來主張其享有影片著作權,無法律依據。三被告之間簽定的共同投資合伙拍攝影片《毛澤東與斯諾》合同及補充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中三被告對影片著作權及收益分配進行了約定。原告在投資影片之前就知道三被告之間簽有共同投資合作協議,而其在投資后未與三被告重新訂立四方共同投資合同,又未與三被告對其投入資金的性質進行約定,現原告僅以投資款收據來主張其與三被告均為影片共同投資人,證據不足,故對原告要求與三被告共同按投資比例享有《毛澤東與斯諾》影片獲得報酬及收益權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鑒于原告100萬元投資款填補了長江影視公司對影片投資不到位的缺口。在三被告之間簽定的補充協議中,該影視公司出資款中也將原告投資款100萬元包含在內,從而使影視公司按補充協議享有的投資比例及收益份額因原告投資款的進入而沒有減少。按公平、誠信原則,對影視公司在影片中獲得報酬及收益的份額,原告有按其投資比例與影視公司共同享有的權利。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張 薇、沈雙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