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舉行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金融機構等主體破產案件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詳細分析了法院審理金融機構等主體破產案件所面臨的形勢,闡述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適用法律的相關問題,并且對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出了具體要求。 
    來自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的有關人士在座談會上介紹了我國的金融形勢和資本市場的發展情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還分別就審理廣國投破產案件和大連證券公司破產案件的經驗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交流。 
    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一直備受重視。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在此前舉行的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要求,今年全國法院要依法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強民事審判,堅持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審理好國有企業改制和破產糾紛案件、涉及金融證券市場的糾紛案件,保障國企改革順利進行,維護金融秩序,營造公開、公正、誠信和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也指出,證券公司以及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等新型案件的出現,對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國各級法院要加強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的審判指導和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計劃,嚴把破產案件受理關,遏制個別地區刮“破產風”、搞“破產運動”,導致銀行債權被大量逃廢的現象,防范因金融債權的大量懸空而導致金融風險的發生。


 

 

文章出處:轉載自上海證券報
文章作者:薛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