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3年底,全國內地有關省份和城市已經制定了13部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不僅有效地預防了腐敗的滋生,更在司法實踐的層面上為全國性預防腐敗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直接經驗和借鑒。
  日前從正在哈爾濱召開的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化建設座談會上了解到,我國預防職務犯罪地方性立法開始于2001年。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這是全國內地第一部具有法規性質的預防腐敗的法律文件。在這之后的兩年多時間里,又有四川、安徽、黑龍江、江西以及無錫、邯鄲、廈門、齊齊哈爾、烏魯木齊、西安、武漢和濟南等省份和城市陸續制定、出臺了預防腐敗的地方法規,尤其是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的通過,更是開啟了省級預防腐敗正式專門立法的先河。
  有關法律專家和檢察系統人士在會上指出,預防腐敗和懲治腐敗二者不可偏廢,而預防工作更是“從源頭治理”腐敗的關鍵。預防職務犯罪地方性法規的產生,是當地人大機關集中人民意志,努力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重要成果,它們在腐敗斗爭中的實踐必將為全國性預防立法產生積極的影響。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同志介紹,在地方法規陸續實施的基礎上,預防職務犯罪全國性立法正越來越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代表的關心和支持,在2002年和2003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共有348名代表陸續提出了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的意見和建議,全國性預防腐敗法的出臺應該是一個可預期的趨勢。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鄔煥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