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日前由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公布,該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國辦轉發的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中提出:“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受地區、行業、出資和隸屬關系的限制,并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公開信息,競價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此次公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將適用該辦法。而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該辦法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所履行的監管職責、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所履行的職責、選擇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等,在該辦法中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轉讓全過程有了操作規范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包括: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內部決策,清產核資和審計,資產評估,通過信息披露征集受讓方,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等等。該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并對轉讓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轉讓價格方面,該辦法規定,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此外,該辦法還特別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該辦法要求,轉讓方應當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三類審批程序得到明確
  該辦法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首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次,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該辦法要求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八大違規行為成為“高壓線”
  該辦法明確了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的八大違規行為,包括未按該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等。
  根據該辦法規定,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八大違規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該辦法還對社會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違規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國資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二)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所出資企業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選擇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并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后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文章出處:轉載自上海證券報
文章作者:盧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