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考生狀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行政案,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其作出的編號為1kcf20030098考試違紀處罰決定,公布原告本次考試的實際成績,由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發生的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這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考生狀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行政案件。
  39歲的李慧蘭女士(化名)是山西省太原市一所高校的教師,為進一步學習深造,李女士準備攻讀北京市一所理工大學的在職研究生,并于2003年11月1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參加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GCT-ME科目的考試。考試結束十天后,也就是在11月13日,李女士收到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紀作弊情形為:考場終了指令發出后繼續答題。對此,李女士深感意外,在起訴狀中稱,其在考試過程中嚴格遵守《準考證》、《考生須知》和《考生應試守則》的相關規定。考試完畢后,監考老師也在《準考證》上簽字確認。收到處罰告知書后,她提出陳述和答辯,要求查明事實,但被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當年考試無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這讓李女士很不理解。為此,李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查明事實,支持其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范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