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政部門領養的棄嬰,竟然患有先天性疾病,收養兩年多后,收養人以民政局未告知嬰兒的健康狀況為由解除收養關系,將孩子送到福利院。隨后又向法院起訴,要求民政局賠償1.3萬元撫養費及精神賠償費。日前,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1年10月,貴州省公路機械廠職工陶洪經人介紹到貴州省清鎮市民政局申請收養了一名棄嬰并為孩子取名陶見喜。孩子接回家后經常大小便失禁。在帶孩子求治的過程中,陶洪得知孩子因患有先天性脊膜膨出而在醫院做過腰骶脊膜膨出切除修補術和擴肛術,后因手術不能解決大小便失禁而出院。這些情況清鎮市民政局在辦理收養手續時并未告訴他(本報曾報道)。一氣之下,陶洪便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民政局也爽快答應,2003年9月,解除收養后的陶見喜被送至貴陽兒童福利院。同時,陶洪決定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向清鎮市民政局索賠1.3萬元。
  當天的庭審中,清鎮市民政局代表訴稱陶見喜患有疾病的情況在陶洪辦理收養手續時已告知陶洪,對在醫院做手術不能徹底治愈陶見喜的實情確實未告訴陶洪,原因是陶洪沒有問,而不是民政部門故意隱瞞:對陶洪提出的賠償訴求,他們予以拒絕。
  法庭決定擇日宣判此案。據了解,此案例在貴州省尚屬首例。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廣播網
文章作者:王貴山、陳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