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站在被告席上,誰也不會相信這3名戴著眼鏡、文質彬彬的年輕人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里,策劃導演了建國以來沈陽最大一起金融票據詐騙案。
  在法庭上,3名被告人姜明海、唐相慶、李寧陽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唐相慶從單位轉出客戶4000萬存款一事供認不諱,但對于誰是“主謀”,誰花了多少錢等問題互相推諉,均辯稱自己“不是主犯,是從犯”。
  庭審從早上10時許開始,一直持續到晚上8時才結束,這在沈陽市中院庭審史上也是首次。
  “攬儲奇跡”:票據詐騙4000萬
  35歲的唐相慶大學畢業后,先在遼寧省證券公司工作,后于1999年進入華夏銀行沈陽分行盛京支行任客戶經理一職。2002年上半年,經證券公司28歲的工作人員李寧陽介紹,唐相慶與錦州人姜明海相識。隨后,為了共同的“利益”,三人成為“好朋友”。
  據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姜、唐、李三人經預謀,在2002年7月到8月,由姜明海出面,以攬儲為由讓沈陽4家單位存入該銀行人民幣一億元,這在當時還創造了一個“攬儲奇跡”。唐相慶在姜明海的指使下,將其中兩家單位的印鑒卡復印后交由姜某偽造刻制。隨后,唐相慶膽大包天地將兩家公司合計4000萬元的存款轉入實為唐和李所有的沈陽天武房屋開發公司在該銀行開設的賬戶上。
  案發:客戶經理22天不見蹤影
  2002年10月17日,銀行發現客戶經理唐相慶22天沒來上班,電話也聯系不上。在清查其負責的賬目時,驚見4000萬元已經從客戶的存款賬戶上消失,立即報案。
  沈陽市公安局經保分局經過縝密偵查,發現天武房屋開發公司實際法人代表為唐相慶和李寧陽,立即開始抓捕二人。2002年10月28日,唐相慶在大連被抓獲;2002年11月12日,李寧陽落網;2003年8月30日,姜明海落網。
  法庭調查:互相推諉否認預謀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經過3個月的審查,在今年1月4日對三被告人提起公訴。沈陽中院在昨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第二被告人唐相慶第一個接受法庭調查。
  公訴人:唐相慶,法庭第一個調查你,就是因為你認罪態度好,希望你珍惜機會。
  唐相慶(低垂著頭,小聲地回答):我知道。不過我沒有預謀,也沒有想占有這些錢。
  公訴人:你怎么想起來要把儲戶的錢取出來的?
  唐相慶:當時我貸出去500萬收不回來,單位要我負責還,而姜明海說存錢的單位一時半會兒不會動這些錢……
  公訴人:你怎么把錢取出來的?
  唐相慶:姜明海私刻的印鑒、公章,我買的轉賬支票和匯票……
  公訴人:你怎么知道是姜明海刻的?
  唐相慶:在賓館里聽姜明海打電話讓刻章的人送過來。
  公訴人:取出來的錢你拿了多少?
  唐相慶:我和一家企業談合作,匯去1000萬,其中有120萬是好處費。其它的他倆花了,我不知道。
  公訴人:你花這些錢的時候知道是犯罪嗎?
  唐相慶:知道是犯罪,但我和別人合作投資就是想賺錢把單位的錢還回去……
  被告人姜明海和李寧陽也不承認事先有預謀,李寧陽甚至否認參與了轉款的事,而姜明海則對私刻企業印章、指使唐相慶復印存款企業印鑒等事予以否認。
  票據詐騙:最高可判死刑
  在舉證階段,針對被告人法庭表現,公訴人康猛出示了包括35份證人證言、40余份書證在內的近百份證據,用以證明三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金融票據詐騙。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金融票據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且造成實際無法挽回的損失特別巨大,可以判處死刑。”庭審結束后,康猛檢察官告訴記者,“一般詐騙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票據詐騙是1997年新《刑法》詐騙罪中惟一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互聯網
文章作者:陳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