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關于商品房的投訴大有“漲潮”趨勢,南京市工商局日前發出警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該留意,有七種合同是不具備合同效力的。
  汪先生于2003年初在縣城選購了一套期房,年底一家人歡欣鼓舞地去看房子時,被房子周圍的環境給弄糊涂了,原來約定樓前的草坪又齊刷刷地蓋起了幾幢高樓,而且該房交付的日期又延遲了近二個月,汪先生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虛假宣傳和誤導致使自己上當受騙,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應屬無效。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以下七種購房買賣合同無效: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二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三是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即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四是以脅迫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五是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六是雙方當事人蓄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故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七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購房合同,又無任何憑證,僅憑當初口頭協議協商達成的協議。
前文中汪先生最初購買期房,主要是依據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樓盤宣傳廣告畫冊、效果圖、模型及開發商的承諾,開發商當時沒有向消費者提供樓盤周圍的真實情況,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有關規定,汪先生可以選擇退房,房地產開發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損失如銀行利息等。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應做出相應的處罰。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鄭春平 毛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