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環境污染第一案”宣判,武漢市洪山區環保局原助理調研員王華楚,因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1997年6月至9月,武漢市洪山區環保局先后3次從武漢某化工制品公司,回收裝有化工廢棄物(含有毒物質多氯酚、苯酚)的鐵桶共190余個,存放于該所屬廢棄物交換中心倉庫。
    1999年,時任洪山區環保局助理調研員的王華楚負責協調管理該局廢棄物交換中心工作,提出對上述廢棄物進行化驗,該中心工作人員徐某向其提供了一份未蓋章的虛假檢驗報告單。王華楚意識到此檢驗報告有假,但未明確指出,僅委婉提出需要加蓋公章的正式化驗單。
    同年3月底,王楚華得知該中心主任準備將此化工廢棄物交給無業人員方國強、何利華(均另案處理)等處理時,也未予以制止。4月上旬,方國強、何利華等先后3次拖走這批鐵桶,并將大量化工廢棄物隨意傾倒于武漢市漢陽區永豐鄉鍋頂山半山腰。其間,奉局長之命前往現場處理廢棄物的王華楚,卻在方國強等人勸阻下半路返回。
    該化工廢棄物因天降雨水順山而下,流入當地農田、魚塘和湖泊,致使土壤、水中苯酚含量嚴重超標,農田、魚塘荒廢,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并延續至今。經有關部門鑒定,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99.7萬元。
    漢陽區法院一審認為,王華楚身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由于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故對其從輕判處。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 涂莉、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