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為了配合國務院清理工程欠款工作的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準備起草關于適用《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司法解釋。
  目前,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合同法》第 286 條規定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如:該條的優先權,是債權的先取特權,還是法定抵押權;這種優先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還是隸屬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從權利;是對全部工程款具有優先權,還是對物化勞動部分的工程款具有優先權;優先權的實現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工程價款的優先權與小業主的所有權、銀行的抵押權如何平衡等等。為了在依法平等保護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建筑企業盡快實現法定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計劃在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即著手起草關于適用《合同法》第 286 條規定的司法解釋。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陳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