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否向媒體談當事人的健康狀況?能否在回憶錄里披露一些保密事項?目前,北京市《北京律師執業保密規則》(征求意見稿)正在網上征求律師意見。此規則一出,律師可要管住自己的嘴,防止泄露了當事人的隱私和國家機密。
  意見稿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保守秘密是律師對國家和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也是律師作為特定的職業應當承擔的道德義務。律師保守秘密的范圍包括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當事人隱私和其他未公開的信息。
  意見稿對律師執業保密內容很廣,如律師要對執業中獲悉的當事人住宅、通信、情感、健康、個人癖好、家庭成員和家庭財產等相關信息保密,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以及未公開的商業信息,也負有保密義務。律師在執業中對于需要向境外當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咨詢意見時,要嚴格甄別其中是否有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以杜絕因工作疏忽而發生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律師對當事人保密不僅在應對媒體時,在撰寫學術著作、回憶錄、傳記以及諸如此類的文章時也應避免披露保密事項。律師在辦理案件結束后,仍然有保密義務,律師離職或退休后仍然有義務保守執業過程中獲悉的秘密。律師不得利用其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秘密信息從中獲取經濟利益或其他不當利益。另外,除非法律上特別規定,律師不得作為不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證人出庭作證。
  據意見稿規定,此規則適用于律師、律師助理、實習律師。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違反保密規則而給國家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北京市律師協會根據有關紀律處罰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