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省首例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案,24位業主要求法院確認鄭州市中方園西苑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圓方物業管理公司所簽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據24位業主訴稱,2003年11月,鄭州中方圓西苑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之后,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選聘,擅自聘用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同年12月31日,新物業管理公司(鄭州圓方物業管理公司)進入小區。小區內很多業主對此不滿意,他們認為新聘用的物業不但未經小區業主大會的選聘,而且服務質量也不如原來的,但投標價卻比原物業報價高出0.04元/平方米,并且不具有相應的資質。
  部分業主為了解真實情況,于2004年1月,在小區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表第二項是“您是否參加過業主大會對于現業主委員會選聘、解聘物業公司進行表決?”,結果幾乎所有的回答都是“否”。
  因此,業主們認為,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經過業主大會,否則,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而本案業主委員會卻違反規定,剝奪業主的決策權,將自己凌駕于業主和業主大會之上。因此,其私自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為無效。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黨玉紅 劉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