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董峰、董峻和楊莉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主犯董峰無期徒刑,判處從犯董峻和楊莉萍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董峰、董峻和楊莉萍均系上海市無業人員。董峰和楊莉萍系夫妻,兩人曾因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分別被法院判刑。董峰于2000年6月8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2年3月8日止。
  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董峰采用偽造申請出境簽證所需材料的方法,先后組織51人偷越國境。其中28人至今滯留日本,3人主動回國,11人已被日本國遣返,9人獲得簽證后因案發等原因未予出境。董峰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余萬元,經被遣返人員追討返還部分錢款后實際獲利180余萬元。
  為提高偷渡成功率,董峰還在簽證面試及出境前對偷渡人員進行“培訓”,并安排出境的時間和地點,親自或安排他人運送部分偷渡人員出境。其間,董峻受董峰指使,多次駕車接送偷渡人員辦理申請出境手續以及專程赴北京購買機票,并幫助董峰轉移、藏匿巨額贓款以及各種申請出國的虛假材料等。
  楊莉萍在董峰指使下,多次打印申請出境所需的派遣書等虛假材料,并多次為偷渡人員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該案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認定董峰的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且其還系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撤銷假釋,實行兩罪并罰。董峻和楊莉萍明知董峰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活動,仍受其指使,多次協助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高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