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檢、公安部、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布《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清查“有罪不糾、以罰代刑”現象。
  《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已經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跟蹤了解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對于公安機關未及時受理或者立案的,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督促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受理或者立案偵查;對立案后久偵不結的案件,要加強督促,促其偵結。
  最高檢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在此次專項行動中,要注意發現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后面的深層次問題,堅持立案監督與懲治腐敗相結合,對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反貪、瀆檢部門立案查處,深挖立案監督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案件。
文章出處:轉載自京華時報
文章作者:王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