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普陀法院公告欄中日前首次出現了“懸賞執行”的法律文書,該院承諾以總值近14萬元的賞金,向全社會公開征集首批12個執行案例的財產線索。
  被普陀法院實施懸賞執行的,均是執行中止的案件,其中10件為個人財產糾紛,其余2件涉及單位欠債,執行標的最高36萬余元,最低1.2萬元。懸賞金額為執行標的的5%到10%。
  懸賞公告一經張貼,就引起了部分市民的關注。當日下午前往法院辦事的石律師告訴記者,在一個區級基層法院大張旗鼓地搞懸賞執行,他還是第一次遇到。
  石律師認為,懸賞執行的成功率雖然尚不明朗,但至少表明了法院積極開拓執行渠道的良好意愿,并且有可能形成類似于“通緝馬加爵”的社會效應,提高司法威信。
  “我們打算將懸賞執行作為長期工作延續下去。”據普陀法院執行庭庭長李寶珠介紹,為了把懸賞執行搞好,該院審判委員會已經制訂了“懸賞執行措施操作辦法(試行)”,對適用案件、賞金來源、舉報審查和獎金發放等環節,都進行了周密的安排。
  李寶珠庭長還向記者解釋稱,因為賞金需要執行申請人自愿給付,所以法院的懸賞執行不同于公安、檢察部門動用辦案經費而提出的懸賞通緝。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聞晨報
文章作者:羅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