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報全文刊登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主要負責人于今天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并共同回答了記者就《規定》提出的問題。
  問:眾所周知,現行的法官法、律師法分別對法官的職務行為和律師的執業行為作出了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別就法官和律師的職業道德、紀律約束、懲戒制度等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為什么還要聯合發布《規定》?能否介紹一下相關背景及《規定》的意義?

  答: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寄予了越來越高的期望,對各種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愈發深惡痛絕。但是,由于司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少數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結果,違法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也有極少數法官利用手中的審判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導致一些群眾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產生懷疑。特別是近年來出現的個別法官和律師串通,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損害當事人利益,影響司法公正,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二者在訴訟活動中的地位、作用雖有不同,但由于職業的原因,在訴訟活動中必然會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正確處理這種關系,不僅有利于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有利于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嚴格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

  我國現行法官法、律師法對法官的職務行為和律師的執業行為都作出了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別就法官和律師的職業道德、紀律約束、懲戒制度等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認為有必要在此基礎上共同制定一項直接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的專門規定,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實現法官和律師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廣泛開展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共同制定、發布了《規定》。

  制定這一規范性文件,有利于正確處理訴訟活動中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依法構筑法官和律師之間必要的“隔離帶”,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訴訟過程、裁判結果的不信任感。特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規定》,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廣大法官和律師廉潔自律、維護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并對法官和律師同時產生紀律約束力,有利于加強法官和律師之間的紀律監督。《規定》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法官廉政建設,提高律師隊伍素質,凈化司法環境,保障法官依法審判案件和律師依法執業,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制定《規定》的指導思想是什么?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制定《規定》的根本指導思想,就是促進司法公正、體現司法為民。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提出司法為民的要求,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制定《規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初確定的23項司法為民具體舉措之一。司法部在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工作中,始終以維護司法公正、落實服務為民為宗旨。根據當前律師隊伍建設的實際,司法部擬于近期召開全國律師隊伍建設工作會議,部署學習、貫徹《規定》將作為此次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

  《規定》側重于從加強廉政建設、嚴格職業紀律的角度規范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相互關系,在法官和律師之間構筑一條“隔離帶”,以進一步加強對法官和律師的紀律約束。基于這一定位,在制定《規定》時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則:1.遵循現有法律及相關規定的原則。《規定》不是對現行法律的修改,而是以現有的法律及相關規定為基礎,在不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系加以規范;2.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規定》雖是針對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作出的,但其根本宗旨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歸根結底是貫徹落實司法為民、服務為民的宗旨;3.可操作性原則。《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問題作出規定,并根據法官和律師各自的職業特點擬制條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4.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原則。《規定》在對法官和律師之間的不適當關系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同時,進一步依法規范了兩者之間正常的工作關系,強調法官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職責,律師應當自覺維護法官權威、法庭秩序,以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上述原則不僅為制定《規定》所遵循,也實際地體現、貫徹于《規定》的內容之中。

  問:《規定》在規范法官和律師交往關系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對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作出了規定。一是禁止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單方接觸。禁止法官與一方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單方接觸,是世界上各國通行的做法。法官和一方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在訴訟活動中違反規定單方接觸,容易造成對方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不信任感,動搖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為一些賄賂行為創造了條件。為此,《規定》第三條規定:“法官不得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二是對法官回避和律師不得接受委托的有關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根據有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規定》第四條規定:“法官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如果與本案當事人委托的律師有親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律師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謝絕當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這里規定的“律師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是指根據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律師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在法院任職的,或者律師原為法院的工作人員,從法院離、退休或者調出后未達到法定期限的,不得擔任該法院審判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等情形。三是禁止法官和律師進行權錢交易。從目前反映出來的情況看,有的法官為了獲取個人利益,違反規定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務,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承辦案件的律師;有的律師以給法官回扣、提成等為交換條件,明示或者暗示法官違反規定為其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務:有的法官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變相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賄賂的財物或其他利益;有的律師以各種方式直接或變相賄賂法官,或為法官提供其他不當利益,甚至假借法官的名義以賄賂法官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法官的聲譽,褻瀆法律職業的莊嚴和神圣。為此,《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針對這些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問:為了規范法官和律師的交往關系,應當建立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監督制約機制,對此《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面,要求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與保守審判秘密。在訴訟活動中,有的法官沒有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漠視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的訴訟權利,不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有關案件的審理進度等情況,導致有的律師不得不通過各種不正當渠道打聽、了解案情,“打官司就是打關系”之說因此更加盛行。有的法官違反審判紀律的相關規定,向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透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意見等審判秘密,甚至違反規定向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提供咨詢意見和法律意見。這些行為違反了公開審判制度和審判工作中的保密規定,最終將直接影響公正審判,滋生各種腐敗現象。為此,《規定》第五條專門針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另一方面,就共同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在訴訟活動中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和開庭時間、提高訴訟效率、遵守法庭規則、嚴守司法禮儀、保持法庭莊嚴等,是法官和律師共同的職責的義務。在實踐中,法官和律師對于不遵守開庭時間的問題反映較為強烈。這些問題,表面上看是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不夠配合,但實際上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為此,《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針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問:法官和律師如果違反《規定》,應當如何作出處理?

  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別根據法官法、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對法官、律師違反職業紀律行為的處罰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在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問題上,仍應一體遵從。《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一步就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加強相互的紀律監督、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監督以及如何對法官和律師違反《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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