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全國檢察機關近年來通過加強制度建設,使檢察權運行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日臻完善,為檢察權的正確行使,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提供了有效保障。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目前,檢察權運行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已初步形成。在內部監督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一些地方檢察院先后建立了“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和“誡勉談話制度”。據介紹,2003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共進行廉政談話12097人、誡勉談話1399人。全國檢察機關嚴格推行政府采購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制定了《關于加強案件管理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內部制約的規定》、《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和《在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加強安全防范的規定》等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一步規范了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健全了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在外部監督上,除了現有法律框架內的監督外,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河北、天津、四川、福建等10個省(區、市)試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以人民監督員制度為重點的檢察改革措施的推行,不僅增強了執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外部監督機制。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新網
文章作者:徐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