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區首起律師違反代理合同糾紛案,被告酒城律師事務所當庭給付原告鐘方雙倍賠償服務費1000元人民幣。
  鐘方與瀘州市納溪區電信局發生電話費糾紛后,鐘方委托瀘州酒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某為其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并支付了500元代理費用,準備將對方告上法庭。法院在開庭審理中,肖某沒有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指派本所一名實習律師出庭,該實習律師在庭審中撤回了訴訟。鐘方以瀘州酒城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實習律師不具有單獨出庭資格和受委托的肖某不按時出庭,拒絕代理,屬欺詐行為為由,將瀘州酒城律師事務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按《消法》第四十九判令酒城律師事務所雙倍賠償服務費用。
  納溪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雖然末與事務所訂有合同,但肖某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收據,收取了報酬,雙方間代理合同成立有效。原告點名要律師肖某為其代理人,體現了委托人對受托人肖某辦事能力和信譽的認可。而肖某接受委托后沒有依照我國律法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必須按時出庭參加訴訟,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原告請的是律師,而被告向原告指派的實習律師不具有單獨出庭資格,是有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審理中,納溪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當庭給付原告雙倍賠償服務費。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肖坤瓊 秦利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