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新司法解釋下月1日起實施,11種人身損害賠償將適用新標準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土政策”中部分內容不再適用
  部分索賠項目的最高賠償金額激增,成都地區增至原來的4倍
  上班途中受傷,在賓館、酒店被歹徒搶劫刺傷,未成年學生校內遇意外,在建公路上的石塊顛翻騎車老太太……諸如此類的11種人身損害賠償將適用新的標準。下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正式施行,而成都地區的死亡賠償金最高標準也達到了23.7萬元,為原來最高標準的4倍。針對《解釋》適用的范圍及如何計算賠償金額等市民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昨日采訪了對此深有研究的合泰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何佳林。
  適用范圍
  11種損害12項賠償
  《解釋》明確規定了11種具體侵權類型的法律適用問題,如見義勇為受傷者可向受益人要求適當補償,未成年學生在校受傷,未盡到法定義務的校方應擔責等等。“并非所有與人身損害有關的糾紛都適用《解釋》,它只適用于國家法律、法規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的人身損害賠償。”何佳林律師說,《解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等12項。他提醒大家,除最高法院此前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與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內容將不再適用外,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鐵道部等制定的部門規章中與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內容也不再適用。
  以案說法
  消費受傷老板有責
  案例:王先生在某酒吧消費時,4男子發生糾紛打成一團,王因躲閃不及被一男子拋過來的啤酒瓶砸傷頭部。4男子逃離后,酒吧老板賠王300元醫藥費,但拒絕賠償其他損失。
  何律師:《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侵權是第三人造成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在作賠償后可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公民在賓館、酒店、銀行等場所消費時受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上班受傷雙重獲賠
  案例:今年1月30日中午,成都一心橋公交車站發生慘烈車禍,一輛404路公交車和一輛92路公交車爭相進站時,404路公交車徑直沖向候車人,造成多人死亡或受傷。
  何律師:根據《解釋》第12條規定,如果5月1日后再發生類似事件,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傷或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屬不僅可以要求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賠償,還可要求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安傷人物管埋單
  案例:城東某小區保安值班時與業主發生言語沖突,進而將兩業主打傷,兩人因此花去醫療費共1200元。物管公司將保安開除但拒絕賠償,稱“這是保安的個人行為”。
  何律師:《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向雇員追償。因此,物管公司應對保安的行為承擔責任。
  路上受傷有人賠償
  案例:本月2日下午4時許,薛女士騎車從青龍場方向經駟馬橋回城時,被該路段的兩坨拳頭大的瀝青建渣絆倒,造成股骨骨折,目前仍在治療中。
  何律師:《解釋》第16條明確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5月1日后,在公共場所意外受傷的市民將有充分的理由為自己維權。
  教你索賠
  死亡賠償成都最高23.7萬
  由于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的變化,下月1日起,受害者及其家屬獲得的賠償金將比以前更多。僅就死亡賠償金而言,成都地區最高可達23.7萬元,為以前的4倍多。此外,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付方式也較以往有很大變化,如20年賠償期限過后,受害人仍活著且生活困難的,當事人還可再起訴要求賠償10年。
精神損失費標準沒有變
  《解釋》中規定的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的計算標準,較以前有所變化。但是,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依據都沒變,前4項拿憑據實報實銷,后兩項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何佳林律師說,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也沒變,按省高院2002年118號文定下的“最高10萬元”標準執行。
文章出處:轉載自華西都市報
文章作者:張學勇、陳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