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今后對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三大原則。
  三大原則規定:首先,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奧林匹克標志不僅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還包括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旗、格言、徽記、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委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
  其次,今后在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和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等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等,都將被法院認定為侵權行為。
  第三,根據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對于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侵權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于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構成犯罪的,還將根據我國刑法對侵權人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還向社會鄭重承諾:對于涉及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案件,法院將嚴格按照審限要求,一審案件在6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
  鏈接:目前,海淀區、朝陽區法院可以受理爭議金額不滿250萬元的奧林匹克侵權案件,第一、二中級法院受理爭議金額25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除海淀區、朝陽區法院外爭議金額不滿250萬元的案件,市高級法院受理爭議金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青年報
文章作者:李 罡